(2016)苏1181执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929孔昊与郦东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昊,郦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5929号申请执行人:孔昊,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郦东俊,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孔昊与被执行人郦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郦东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孔昊支付借款本金44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元,由被执行人郦东俊负担45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款由被执行人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执行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45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称对被执行人郦东俊的财产情况不清楚。2016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郦东俊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的信息;2016年12月20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6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郦东俊名下的苏L×××××号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2017年4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其下落。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郦东俊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2017年5月18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