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宝秀与冯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秀,冯辉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68号原告:王宝秀,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龙东作业区,被告:冯辉生,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王宝秀诉被告冯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宝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宝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85元,减半收取计178.43元,由王宝秀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绍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