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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守松与邵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杜守松,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邵晓东,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守松申请邵晓东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05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守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05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