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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北峰与张代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北峰,张代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098号原告刘北峰,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代起,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北峰诉被告张代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北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北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