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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强、卜国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强,卜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被执行人:李强,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卜国荣,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强、卜国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强、卜国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