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强、卜国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强,卜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被执行人:李强,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卜国荣,襄阳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李强、卜国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强、卜国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