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栗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栗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78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利,该公司收费中心主任。被告:栗胜军,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栗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