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宫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21号被执行人宫丽丽,女,1999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宫丽丽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宫丽丽应缴纳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4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