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92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娟、张树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王娟,张树桐,鱼彩霞,谢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92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张树桐,男,职工。被执行人鱼彩霞,女。被执行人谢安胜,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王娟、张树桐、鱼彩霞、谢安胜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陕×××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安胜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谢安胜名下的车牌号为×××一辆。二、申请执行人李静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