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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德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德泵业有限公司,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德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06152B,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辅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8347-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石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委托的依据生效的(2016)鲁112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浙江天德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江苏碧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