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岑蕊、王军梅等与马军、管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马军,管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杜印合,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96号原告:岑蕊,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军梅,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刘凤霞,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田敬文,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周慧芳,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管小红,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毕京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印合,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爱纯,该镇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平,该镇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杜振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与被告马军、管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杜印合、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原告岑蕊、王军梅、刘凤霞、田敬文、周慧芳负担。审判长  郭丽萍审判员  李恩仲审判员  贾亭亭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