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某,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打工人员。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32.50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