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59号申请人唐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宜潭乡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柏枋镇申请人唐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