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心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心中,XXX,戴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819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工商银行6楼,组织机构代码:68665823-6。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被执行人:李心中,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XXX,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戴永军,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心中、XXX、戴永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2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心中、XXX、戴永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07100元,并支付诉讼费4407元、申请执行费30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车辆,但未实现扣押。另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心中坐落于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的不动产,因系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8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明志审 判 员 郑丹平代理审判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安澜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1日上午地点:温岭市人民法院106办公室参加人:颜明志、郑丹平、车志键记录:李安澜颜明志: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心中、XXX、戴永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调查完毕,现对本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请大家发言。车志键: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心中、XXX、戴永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实施承办人林江的终结执行报告书说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心中、XXX、戴永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07100元,并支付诉讼费4407元、申请执行费30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XXX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别克牌小型车辆,但未实现扣押。另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心中坐落于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的不动产,因系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其实体权利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郑丹平:同意车志健意见,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颜明志:同意车志键、郑丹平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致意见:本院(2016)浙1081执7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