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银建钢管租赁站、江期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银建钢管租赁站,江期彬,江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97号申请人瑞昌市银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法定代表人:张友家,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江期彬,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江政荣,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136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世冲审 判 员 余福生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