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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委会、李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委会,李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23号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孔德生,任总经理。被告: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委会,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法定代表人:张付来,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昌,任村支部书记。被告:李维强,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委会、李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维强涉嫌伪造被告盐山县庆云镇前堂村委会印章并以该村委会名义向原告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骗取电线物资,数额达65510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原告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已将本案移送盐山县公安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电线二厂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