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与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113号原告: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南大街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804435309W。法定代表人韩计锁,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05号1-1009,组织机构代码:67991636-4。法定代表人王文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以下简称轿车大修厂)与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轿车大修厂的法定代表人韩计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轿车大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287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所有的多部车辆在原告处多次进行保养维修,均未支付维修费,共拖欠维修费28773元至今未付。原告就此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天冠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轿车大修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结算单;2、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修理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维修费用,其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欠付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轿车大修厂汽车修理费28773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河北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韩立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