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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业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李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90058-9,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韦昶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辉业,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业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辉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李辉业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辉业先支付20000元,剩余执行案款分批分期给付,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史正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