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978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学,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