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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某某、张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某某,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再审申请人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703民初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时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一年度的第十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到2015年底,因申请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将他人撞死),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延缓支付当年租金。到2016年底,经过与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将2016年度、2017年度租金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错误。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只有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下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并未构成,申请人延期支付租金是被申请人同意的,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2、原审认可被申请人发短信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申请人收到太武断。解除合同通知,一般用书面形成送达为准,短信通知申请人并没有收到,原审认定申请人收到没有证据。一年时间内被申请人均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充分说明了是经过双方同意延期支付租金,以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就不存在。3、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将现有房屋租赁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将给申请人造成装修、经营等方面经济损失2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故解除合同。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张某未提交书面意见。张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成某某提出再审的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于成某某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审查原审卷宗,没有发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再审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所以成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锦程审判员  王丽敏审判员  宋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