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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3404-1。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省渡桥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51306-6。法定代表人叶豹。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1774元,并给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人民币621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9元,由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均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安冉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江阴顾山支行的账户(账号:32×××41)中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多元,已被本案轮候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27日-2018年5月26日止),因系轮候冻结,故本案无处置权;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存款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另外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有回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26783元、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人民币621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处置权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译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