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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勇、河南新洋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勇,河南新洋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020号原告:张建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勇,男,约35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河南新洋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长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曹兆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张勇、河南新洋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河南新洋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