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花传连与付俊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传连,付俊旱,花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50号原告:花传连,男,196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俊旱,男,1978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第三人:花传军,男,196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原告花传连诉被告付俊旱、花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且原告撤回对花传军的起诉,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花传军的起诉,同时追加花传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诉讼主体发生变更,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