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保霞与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保霞,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775号原告:史保霞,女。被告: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科。委托代理人蔡鹤芹,女。被告郭风琴,女。原告史保霞与被告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风琴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