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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保霞与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保霞,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775号原告:史保霞,女。被告: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科。委托代理人蔡鹤芹,女。被告郭风琴,女。原告史保霞与被告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郭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风琴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