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盛宝剑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盛宝剑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李星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宝剑,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盛宝剑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施君人民陪审员 崔雷人民陪审员 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