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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张秀,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941号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武威市新鲜小区北侧办公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潮,系凉州区司法局双城镇司法所干部。被告:张秀,男,住凉州。第三人: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龙,系该镇镇长。住所地: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及第三人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