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与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赵仙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赵仙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31号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经营场所:华亭县西关社区刘磨安置区临街*楼。经营者:张造平,男,1987年6月24出生,住该经销处。被告: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前垟路24号。法定代表人:颜传仁,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仙叶,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与被告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赵仙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货款2.4万元,违约金1万元,交通住宿等费用5000元,合计3.9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代理销售被告产品”鑫乐宝”饮料;双方一方违约要赔对方1万元违约金,后原告给被告汇款3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份分两次给原告发了120箱饮品,实际价值6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向原告发货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赵仙叶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其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