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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23号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中建五局101大院。法定代表人:郭春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泽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湖南曼德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