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青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青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20时15分,被告人青某醉酒后驾驶×××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旗社保局门前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查仪测试,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青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贴、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青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青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阿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