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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沿海与徐永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沿海,徐永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2号原告:李沿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徐永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现住敦化市。原告李沿海与被告徐永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沿海诉称:2016年5月,徐永力找李沿海到公新市场贴瓷砖,劳务费共计81000元,其已支付6000元,尚拖欠75000元未支付。2016年8月31日,徐永力向李沿海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劳务费75000元。因徐永力拖欠劳务费至今,现李沿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徐永力立即支付劳务费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沿海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原告李沿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丽华审判员  俞泉龙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美娜—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