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奉荣、林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奉荣,林俊,郭力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林奉荣,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郭力维,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奉荣与被执行人林俊、郭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奉荣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