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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史云飞与赵飞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赵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865号原告:史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城县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城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北段。负责人:谢晓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赵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邮寄费44元,合计336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