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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君华与沈阳水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华,沈阳水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59号原告:杨君华。委托代理人:杨军芳。被告:沈阳水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63号。法定代表人:陈民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雪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华与被告沈阳水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