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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漆泽刚、张昌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漆泽刚,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昌勉,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漆泽刚因与被上诉人张昌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性质及被上诉人出具收条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需追加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李坤源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漆泽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 妤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