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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丁士进、徐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丁士进,徐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何宏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士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徐丽霞,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丁士进、徐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借贷关系,现两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25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对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怀宁县XX(房地产权证号:怀宁房地权高河字第X1号)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产权证号:怀国用X号】依法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两被申请人丁士进、徐丽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