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际岭、孙尉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际岭,孙尉筌,丁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63号申请人:冯际岭,男,1984年2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孙尉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丁玉凤,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冯际岭与被告孙尉筌、丁玉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际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尉筌、丁玉凤名下的8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尉筌、丁玉凤名下的8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