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莲叶与被告王红顺、王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莲叶,王红顺,王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457号原告:潘莲叶,女,1960年3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官善庆,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花园小区,系原告丈夫。被告:王红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王慧芳,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吴军龙,男,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1410201210794600。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莲叶与被告王红顺、王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莲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莲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莲叶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杨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