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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广田、刘淑琴等与邓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田,刘淑琴,邓杰,张素平,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730号原告:李广田,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淑琴,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素平,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45082R。原告李广田、刘淑琴与被告邓杰、张素平、安徽亳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两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田、刘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广田、刘淑琴共同负担。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