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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兵与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795号原告:戴兵,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东,男。原告戴兵与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戴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诉。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