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兵与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795号原告:戴兵,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东,男。原告戴兵与被告上海闵行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戴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诉。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