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叶志贤与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贤,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276号原告:叶志贤,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住所地:郁南县。投资人:甘永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叶志贤与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志贤,被告的投资人甘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志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18000元,合共28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投资人甘永强)雇请原告到其汽修厂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休息二天。原告到被告厂工作后,开始几个月被告正常发工资给原告的,后来几个月被告就拖欠工资了,到2016年10月4日被告将原告解雇。被告解雇原告前,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3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立下欠条(见证据二中的欠条),当日被告支付5000元,到2017年1月27日支付8000元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没有支付。被告拖欠工资后,承诺欠款分四个月支付完毕。而被告完全没有履行承诺,被告已违约。被告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郁南县长丰汽修厂的投资人甘永强口头答辩称:我承认欠原告的工资10000元属实。对于原告的工资我要求分期支付。至于违约金赔偿18000元过高,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日,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雇请原告叶志贤到其修理厂工作,商定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休息2天。至2016年10月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3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立下第一份《欠条》,载明:“今长丰汽修厂欠叶志贤的工资共壹万柒仟元正(¥17000元正),以上工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有支付不到的。由2017年1月份起每月增加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从今日开始与长丰汽修厂所有业务无关”。又于2016年10月21日重新立下第二份《欠条》,内容:“现双方协商:都城长丰汽修厂欠叶志贤工资23000元,定于今天支付5000元,剩余18000元欠款分四个月支付,11月份支付6000元,12月份支付6000元,1月份支付3000元,2月份支付完剩余3000元。付款方式:由支付到工商银行叶志贤账号:6222022020002******。如厂方未能按时支付完毕,叶志贤有权按总额的二倍追讨赔偿,厂方按时支付完毕,则放弃其它的一切法律追究,如有争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后,被告共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000元,尚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为10000元。另查明,原告叶志贤曾向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于2016年10月21日撤回了该仲裁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对拖欠原告叶志贤工资1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理应迅速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18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约定“如厂方未能按时支付完毕,叶志贤有权按总额的二倍追讨赔偿……”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尚欠原告叶志贤的工资10000元,违约金按3000元计算较为恰当。故原告叶志贤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尚欠的工资10000元给原告叶志贤。二、限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约金3000元给原告叶志贤。三、驳回原告叶志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长丰汽修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