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建红、杨文杰等与嘉善县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红,杨文杰,嘉善县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289号原告:傅建红,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嘉善县。原告:杨文杰,男,汉族,1992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红,系原告杨文杰的母亲。被告:嘉善县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建红、杨文杰与被告嘉善县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红、杨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建红、杨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