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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广照、李建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照,李建富,李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照,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李建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李建安,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022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富、李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赔偿款3197.1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建富、李建安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319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富、李建安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