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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屈楚广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楚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楚广,绰号“腊元”,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3年5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1998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2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楚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楚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楚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屈楚广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教场路“北斗星大酒店”外公路边上车里给覃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屈楚广身上查获冰毒4包共净重5.127克、麻古2包共净重0.62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楚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毒品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封存笔录,毒品拆封、送检、称重、取样封存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原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楚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屈楚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楚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楚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楚广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累犯;3、毒品再犯;4、前科;5劣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楚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