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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广民与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民,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93号原告:李广民,男,1966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新源立交桥。法定代表人:路德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广民诉被告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广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7.2元,减半收取计3518.6元,由李广民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