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汉威投融咨询有限公司与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田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29号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399号F栋总层数3房号F2-39。法定代表人唐守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田霖,男,1989年8月18日生,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664.50元,由原告重庆汉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664.50元。审判员 何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