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蒋秀连诉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连,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蒋秀连,女,汉族,1952年6月24日生,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宝鸡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91年2月9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蒋秀连诉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申请人蒋秀连各项损失28358.94元,承担诉讼费124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350元及自2017年元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平银行存款30548.94元及自2016年元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