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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景棣、张余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棣,张余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棣,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余田,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棣与被执行人张余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39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395元,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