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景棣、张余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棣,张余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棣,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余田,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棣与被执行人张余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39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395元,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