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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耿文强、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耿文强,王智慧,巴东县天台山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888-1号原告:陈海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耿文强,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王智慧(系耿文强之妻),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巴东县天台山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白虎坡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3571502493Y。法定代表人:包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胜,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耿文强、王智慧、巴东县天台山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文强、王智慧、巴东县天台山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对被告耿文强、王智慧、巴东县天台山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海军负担。审判长  靳永辉审判员  石英雄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