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24号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柏园社区农行招待所。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万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