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兴元等六人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夏家营镇覃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元,花尔元,花尔友,花尔吉,梁全北,闫福顺,交城县夏家营镇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元,男,1952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花尔元,男,1958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花尔友,男,1957年6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花尔吉,男,1940年1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梁全北,男,1949年5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闫福顺,男,1964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夏家营镇覃村村民委员会,住交城县。法定代表人花奇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