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文如与宋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如,宋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56号原告:熊文如,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顷,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河南省泌阳县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如与被告宋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文如于2017年6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文如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如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文如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