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文如与宋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如,宋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56号原告:熊文如,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顷,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河南省泌阳县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如与被告宋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文如于2017年6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文如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如撤回对被告宋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文如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